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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9-05-28 16:22


广东省纺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东省纺织协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TEXTILE ASSOCIATION   

    写:GDTA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纺织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依法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有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正当活动和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服务和促进纺织行业可持续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接政府转移的相关职能,通过信息综合、咨询调研,经贸合作、市场营销、交流培训等各项工作,为政府和企业服务;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行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共同权益,在企业和政府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行业按市场化原则,规范经营生产、加速行业技术进步、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麓湖路5号岭南大厦5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利益;

(二)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国内外纺织产业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管理、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搞好全省纺织行业的管理工作,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意愿与要求;

(五)为企业进行咨询调研,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签署论证意见,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

(六)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协作和交流,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政策法规、行业技术、管理信息,收集发布市场行情、行业统计等资料信息,编辑信息资料和专业刊物,建立行业信息网站、行业专家库等;

(八)推进行业名牌战略,经有关部门授权、审核备案,制订、修改行业标准,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行检、行评活动;

(九)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职工素质;

(十)推动企业信息化工作,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

(十一)开展广东省纺织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评审认定工作,以及广东省纺织行业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十二)开展广东省纺织行业技能工种的岗位技能培训标准、培训教材、题库(理论、实操)、考核方式等的编写工作,配合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开展技能培训考核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工作。

(十三)开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十四)接受并完成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十五)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推广纺织行业的技术进步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先进适用的新产品等,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

以上业务,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事项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是纺织行业的经济组织,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会员调整选派代表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费

1.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2.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3. 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4.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二)会费缴纳

1、会费缴纳,一年一缴。

2、会员支持协会工作和促进协会发展,可自愿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3至5名,监事长1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秘书长也可采用聘任制。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领导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七)提名聘请纺织界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名誉会长,报理事会批准。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按照本章程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出现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终止事宜,导致本会注销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bet36体育_体育投注官网_bet36体育在线: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社会组织党委批准,设立中共广东省纺织协会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六条 中共广东省纺织协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会全体工作人员,努力完成本会所担负的任务;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参与讨论决定本会负责人人选、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六)对本组织违反党纪的党员,给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会违纪党员;

(七)领导本会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七条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7日第六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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